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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状元成“移民”谁之过?]
日期:2008-07-24 08:10:13  阅读数63

    在我国,每年有两个时期,有关“高考移民”问题都会引起媒体和社会大众的关注和讨论,一个是每年三月份两会召开期间,大家希望能让参政议政的代表和委员借此机会传达他们的利益诉求和立场看法;另一个是每年夏天高考和录取紧锣密鼓进行的前后。此次青海省高考文科状元一是“赶上了时候”,二是其“状元”身份的特殊性,因此格外引起媒体关注。 

    应该说,全国类似“高考移民”的例子比比皆是,也不仅仅限于青海一地,可以说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为何这样的现象层出不穷,却又年年在社会上引来喊打声一片呢? 

    2003年教育部宣布我国高等教育已步入大众化,当年北京市的入学率达49%,而云南省2002/2003学年的毛入学率仅8.64%。同样以2003年为例,北京市共有9万考生,但北大、清华分配招生指标,81个考生中就有一个上北大、清华;而50万考生的河南仅168个招生指标,2976人才有一个上北大、清华。由此可见,一些全国重点大学在这个时候就忘却了自己是由全国人民共同建设的这个前提,“适时”地变身成为所在地的“地方大学”。 

    不难看出,目前由于各地教育发展程度不同、教学水平不同,每个大学对各个地方学生的录取标准也有所不同。正是因为各省区市招生指标的不均衡,表现为各省区市本科录取线和重点线的巨大差异,因此造成了今天我们所频繁遭遇的“高考移民”问题——即在一个教育水平相对发达的地区接受学习,却在另一个录取分数低的省份参加考试,以获得录取的优势。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高考移民”无非是享受到当地人的市民权利带来的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利益。一个地方的户籍本质上是一种市民权利,是一种基于身份的权利,因为附着了许多其他的权利和利益,那不管法律允许不允许,在事实上都会有权利的交易。外地考生正是通过“购买”这一权利,取得了附着于其上的本地人才能享受的招生指标权利。 

    因此,“高考移民”的本质是政府管制(招生指标)和户籍制度双重约束条件下的特殊产物,要从根子上解决这个问题,取决于政府在这两个方向上的制度改善和制度创新。最低的限度,能够把考生享受招生指标权从现在附着于户籍的状态下剥离,那问题也至少减少了一半。至于治标之策,那只有严厉打击一途。 

    当然,我们双手赞成取消“高考移民”高考录取资格的惩罚措施,他们毕竟对公平竞争原则造成了伤害。但客观地说,那些作为“高考移民”的孩子,他们既是犯错误者,也是受害者。惩罚永远只是补救手段,而防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重新考量现行的高考政策,让广大考生公平地获得教育的机会,这才是解决“高考移民”问题的不二法门。